晋江市蓝鲸诗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诗社定名为晋江市蓝鲸诗社。
第二条 本诗社是由晋江市诗歌创作、评论、编译工作者及从事诗歌组织工作者参加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诗社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诗歌创作活动,繁荣我市诗歌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诗社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晋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晋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诗社办公地址设在晋江市龙湖镇阳溪路永泰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诗社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文学创作、研究活动;
(二)积极培养我市诗歌创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和状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三)加强新老作者、作家,包括我市在港澳台和海外华侨作家、作者的联系和团结;
(四)参加省、市文学活动,开展同兄弟县(市)的文学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诗社是晋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加入本诗社组织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诗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诗社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诗社组织;
(三)在本市参加诗社创作活动或组织活动,在地市一级文学刊物发表过二至三篇具有一定水平的诗歌作品、理论文章或翻译作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诗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登记表,本社会员二人介绍并签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诗社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诗社活动;
(三)获得本诗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诗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诗社决议;
(二)维护本诗社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诗社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社费;
(五)向本诗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诗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诗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诗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但到会理事不能少于半数。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诗社的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诗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职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诗社社长为本诗社法定代表人。
本诗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诗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诗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诗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诗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诗社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诗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诗社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诗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诗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诗社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诗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诗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诗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诗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诗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诗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诗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诗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诗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诗社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